起诉离婚,证据却被判无效?出轨的隐私也要被尊重吗?
文章分类: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:2021-01-18 阅读: 36129
王女士今年31岁,西安人。2013年和张某结婚,次年2月儿子出生。
婚后不久,张某被单位外派至江苏工作。渐渐地,丈夫张某回西安的次数越来越少,王女士甚至还发现,丈夫只要回家就会经常偷偷摸摸的接电话,她怀疑丈夫出轨,并开始寻找证据。
一次,张某回来休假,王女士趁其酒后昏睡时,猜出其手机密码,看见手机内有多张和其他女性的合影,还有住宿记录、手机录像等,“一看就是两人在外地同居,并一起去旅行。”
为了进一步寻找证据,王女士在张某的卧室床头柜放置录音笔,录到张某和其他女性不雅的语音。
法院认为进入对方手机取证和录音侵犯隐私权
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张某的手机截屏、手机中的录像,以及张某在成都、内蒙古等地旅游的朋友圈截屏和录音音频作为证据。
·庭审中,王女士陈述自己和张某早已分居,她主张离婚的原因是,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,以及存在家暴、酗酒等恶习。
·张某则不同意离婚,并辩称,外出工作是为了维护家庭生活,并已申请调回西安,而王女士说他婚内出轨纯属猜忌。
对于王女士提供的证据,法院认为,两人虽系夫妻关系,但依然在婚姻中享有作为独立个体的隐私权,被告的手机系承载其个人隐私的载体并设置了密码:
·原告采取猜测密码的方式进入被告手机拍摄所取得的证据,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,故其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,证据确认无效。
·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也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,其合法性法院也不予认可,并确认无效。
2019年6月10日,未央区人民法院驳回王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这样的判决结果让王女士无法接受,她认为,双方互相忠诚是婚姻的基础,她提供的都是很重要的证据,没想到法院竟然不支持。
2020年6月,王女士又在张某的居住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再提起诉讼。12月14日,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。
录音笔第七天录到不雅内容
12月14日,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。
12月14日上午,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调解,原、被告双方同意离婚。孩子抚养权归原告,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4000元/月,其他费用原、被告双方凭票据或其他相应证据材料平均分担,原告保证被告每周探望孩子一次,特殊情况时双方互相报备,绝不为难。
原、被告婚内购置的城北一套房产归原告所有,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房屋补偿款60万元,12月24日之前支付。
华商报记者了解到,因为是调解,法庭上没有举证。无论怎样,王女士都觉得,她的人生,一页翻过去了,又将是新的一页。